新《安全生產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布時間:2014年12月3日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12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新《安法》的各項條款顯示企業的安全生產違法成本將大幅度提高。
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明確
明確委托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
安全生產監管出“硬招”
擴大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部門的查封扣押權,如對拒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決定的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決定得到執行。
建立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將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處罰力度明顯加強
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20萬至50萬元,較大事故50萬至100萬元,重大事故100萬至5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500萬至10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新《安全生產法》的十大亮點.doc